[性別]反駁洗白美國最高法院推翻 R v W 的說法


針對R v W被推翻,中文圈有一個廣為流傳的說法,說最高法院只是「還政於民」,這就跟台灣當初說應該由全民來決定同婚的人一樣。

(哦剛好也是同一意識形態的極端右翼。)

但人權本來就不應該公投,也不應該由投票決定,當初南方州政府也是白人男性投票出來的結果,他們罔顧黑人的人權,才有一堆蓄奴州的出現。

而憲法的工作是阻止政府侵犯人民的權利,就這點來看,最高法院推翻R v W,容許州政府侵犯女性的權利,這才是破壞民主的行為。

最諷刺的是,整部美國憲法,竟然連一個維護女性權利的條文都沒有。

另一個說法,則是類似最高法院只是「撥亂反正」,把制定的權力下放給各州政府而已。

這種說法隱含的意義就是,如果州政府制定了禁止人工流產的法令,那是該州人民自己選出來,跟最高法院無關。

但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

首先,憲法本來的職責就是要避免政府去侵犯人民的人權。在此前提下,最高法院之前履行的「三階段標準」(詳情請參閱連結),將孕期分為不同階段來決定是否可以禁止人工流產的做法,其實更為符合憲法的本意。

其次,人權不僅不應該用來公投,也不應該用投票來決定。誠然R v W以隱私權來保證人工流產的權利,確實是有問題,RGB也曾經指出這點,但問題是如果沒有R v W,整部美國憲法竟然就一個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利的條文都沒有了,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

最後還要提醒一點,民主黨倒是真的兩次提出將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放入聯邦法律中,但兩次表決都被共和黨攔下。所以沒有必要去相信這些「保守派」在這起事件的任何主張,他們才不在意是否「撥亂反正」,也沒有在意過胎兒,他們只是在意自己能不能控制女性而已。

「These people aren't prolife, they are anti women. Simple as it get.」
-喬治·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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