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馬來西亞國會三讀通過反性騷擾法案
7月20日(星期三),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法案是在2021年12月15日,由婦女、家庭及社會部副部長拿督西蒂再拉提呈給國會下議院。
法案的幾個關鍵要點如下:
- 闡明性騷擾的定義,指以任何形式(包括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肢體)對另一人進行冒犯、侮辱或對其健康構成威脅的行為。
- 規定需要為法令設立性騷擾仲裁庭,一旦法令運行,會先在巴生谷地區設立,但最後西馬每一個州屬和東馬沙巴砂拉越都會有自己的性騷擾仲裁庭。
- 仲裁庭成員應由婦女、家庭及社會部部長進行委任;成員人數不能少於12人;其中7人必須包括現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任職的人,或執業不少於7年的受承認律師;小組成員裡至少5人是必須要有性騷擾相關的知識和經驗;庭長和副庭長則必須從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的成員委任;另外每一次審訊的成員必須由3人組成,其中1人必須是女性。
- 審訊內容不會開放給公眾。
- 任何被申訴至仲裁庭的案件不能同時在法庭訴訟。
- 除了未成年人或任何無行為能力人可以由代理人或訴訟監護人代表外,訴訟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由代理人或律師代表。
- 一旦罪成,仲裁庭可以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命令:a.命令被告向申訴人發出道歉聲明;b.如果是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行為,被告必須根據仲裁庭命令所指定的方式作出道歉;c.命令被告繳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賠償金給申訴人,以彌補申訴人遭受的任何損失;d.命令被告參與任何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輔導活動。
而被告一旦在裁決作出之日起30天內不遵守裁決,將被控以下任何一項:1.賠償總額2倍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2.在沒有賠償的情況下,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若還是持續拒絕遵守裁決內容,則可以每日處於不超過1000令吉的罰款。 - 性騷擾仲裁庭的裁決視為最終裁決,對訴訟各方具有約束力,但如果訴訟任意一方不滿裁決的話,可以向最高法庭申請挑戰性騷擾法庭的命令。
雖說反性騷擾法案的設立對我國的性別議題而言是一項進步,但公民組織也有指出該法案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包括沒有闡明預防和處理性騷擾的機構職責;沒有納入「遭受迫害」條文(避免申訴人因為申訴遭到任何人的迫害);也沒有探討成立監督委員會的部分。
法案通過前還有個小插曲,在7月19日(星期二),行動黨柔佛古來區國會議員張念群質疑即便法案通過,是否能夠對付經常在議會裡面發表性騷擾言論的國會議員,畢竟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國會議員在國會內享有言論免控權,不會因為在國會發表的言論而被提控。
其中被張念群點名的巫統吉打華玲區國會議員阿都阿茲則說自己講性騷擾言論其來有因,並稱如果女性國會議員叫議長「傀儡」,他們生氣了就會以牙還牙。
另一個被張念群點名的巫統沙巴京那巴當岸區國會議員邦莫達則曾經針對行動黨霹靂華都牙也區國會議員馮寶君,指對方「每個月都在漏」。
同樣被張念群點名的巫統霹靂巴西沙叻區國會議員達祖丁則是曾指吉隆坡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的姓名是有「Kok」(男性生殖器官)的女性。在星期三(7月20日)辯論法案時,達祖丁則稱被張念群點名的三人對女性都非常尊重,問題是行動黨女性國會議員的態度就是不檢點和嘴臭,之後更是一再用粗話辱罵行動黨的國會議員。
無論如何,《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依舊是我國的一項進步法案,雖然有所瑕疵,但希望未來可以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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