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不是所有問題都應該由公投決定
2021年12月18日,台灣將會舉行自2017年《公民投票法》修法降低公投門檻以来的第二次公投,這次公投案數量有4案: 1. 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2. 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3. 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4. 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 從這四個公投案可以看出,這些都屬於國家政策的一環,而一旦涉及國家政策,台灣人民其實已經在全國大選中投出人民代議士,即台灣的立法委員(馬來西亞則是國會下議員),來為人民決定某項國家政策是否該進行。如果台灣人民覺得某些政策不應該執行,他們應該做的是反映給自己轄區的立法委員,由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裡面進行攻防來決定。而如果立法委員忽視自己轄區的人民聲音,那下一屆大選人民可以用選票將其拉下。 通過公投來決定國家政策,就是一種嘗試繞過立法院來決定國家政策的行為,這反而是漠視全國大選民意的行為,是對台灣民主體制的傷害。 只有某些特別的政策,才需要由全體人民來決定,比如說,1793年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曾經就當時國民公會制定的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由公民決定是否接納憲法。之後法國都會使用公投來決定國家政權模式是否改變,例如是否改變成帝制,是否應該修憲等等。 不僅如此,人權問題也不應該通過公投來決定,因為這會導致弱勢者的權益由強勢者來決定的局面,是一種非常民粹的做法,因此是不道德的行為。 只要看看台灣這兩次的公投案,就知道台灣的公投案很不幸地和罷免一樣,已經淪落成政治鬥爭的武器。上一次公投案就可以看出有好幾個跟人權問題有關,其它的則是國家政策問題,這些都不是應該使用公投來決定的事項。真的要說比較符合公投內容的,僅有一項「2020東京奧運台灣正名」,然後不同意票多過同意票被否決了。 這一次的公投雖然沒有人權問題,但四項都屬於國家政策,所以也不應該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而是應該回到立法院裡面,由立法委員通過辯論和投票來決定才對。 也因此如果真的自詡為「進步」、「中立」、「理性」的台灣選民,反而應該四項都投不同意,完全不需要理會公投的內容,因為這些公投本來就不應該存在。投不同意票,否決這些公投,才能夠避免未來還有人嘗試用公投來繞過立法院影響國家政策。最次的策略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