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支持MeToo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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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用赫德和德普的案件來作為例子說明MeToo會導致男性失去工作和名利。
我覺得這個例子挺諷刺的,因為其實赫德和德普的案件恰好說明就算證據確鑿、法庭認證的情況下,有權有勢的男性依舊可以通過操控輿論來洗白自己。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赫德和戴普的案件,第一次審查是在英國。當時英國法官審查了所有證據後,寫下了129頁的判決書來說明為什麼他們認為14起德普虐待赫德的事件中他們認為有12起是確定的,因此他們判決德普敗訴。
但在美國,陪審團的判決就非常耐人尋味了。
判決如下:
1. 德普對赫德的毀謗指控成立。
2. 赫德對德普的反訴指控成立。
問題是,如果德普的毀謗指控成立,就代表陪審團認為赫德在說謊,那赫德的反訴指控自然不成立;如果赫德的反訴指控成立,代表陪審團認為赫德沒有說謊,那德普的毀謗指控就不成立。
偏偏結果是雙方都成立,這到底是什麼鬼?
不過我無意在這裡闡述我為何覺得陪審團體制應該走入歷史,那不是我這篇文章要說的重點。
我要說的是,你們為什麼會認為德普勝訴了呢?明明他在英國敗訴,在美國也不過是打平而已。
我最近閱讀了《性掠食者與牠們的帝國》,裡面有提到很多有權有勢的性侵加害者,在受害者指控他們的時候,就會通過自己的人脈操控輿論和媒體,將性侵的情況給說成是兩情相悅只不過後來感情破碎了而已;不然就是抹黑受害者,說受害者自己就有拍攝性感照片/出演裸露角色/有感情糾紛的問題,所以受害者的證詞不足以為信。
從這裡就可以看到德普的做法,他就是用輿論將赫德塑造成不完美的受害者,故意讓人們認為赫德的證詞不該被相信,甚至讓人們有赫德是為了金錢才接近德普的錯誤印象,即便赫德在跟德普離婚時只要求了少量的賠償金(後來還捐贈出來)。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拿赫德和德普的案件說Metoo的人士沒有證據、不去報警是非常諷刺的,因為赫德保留了大量證人證據、成功申請到人身限制令、被英國法庭裁決至少12起虐待案件有發生的情況下,德普依舊可以通過輿論把赫德給打造成「誣告者」的一員,這還建立在赫德本身屬於上等階層的白人女性上。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在有證據的情況下,也無法保證受害者一定能夠將加害者入罪,我們為什麼可以要求大家一定要起訴加害者呢?
更何況很多時候要起訴的人,可能是你的上司、長輩、有輿論有權勢的人,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很可能就等於職業生涯或人生規劃完蛋,有多少人真的能夠狠下心採取法律的措施呢?
《性掠食者與牠們的帝國》就有提到有人因為擔心反抗上司會導致自己的職業生涯被毀,在被性侵後,依舊被迫跟上司進行了好幾次的性交。他很不願意這麼做,但他需要考慮自己的職業未來。
書中還有提到一個藝人跟警察合作,得到了某有權有勢男性性侵的鐵證,警察立刻出動要起訴對方,但檢察官卻堅持證據不足以起訴(書中沒有明說為什麼,不過我想我們都知道為何如此)。
而該藝人就被小報媒體各種抹黑,失去工作失去名聲,最後無奈跟對方和解,在獲得賠償金的同時,簽署了只要再提及對方意圖性侵自己的事情就需要賠償一大筆金額的條約。
這還沒有提到性騷擾的取證之困難,很可能經過某人的時候突然就被抓了一下屁股,請問現場沒有攝像機的情況下,要如何取證?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MeToo的緣故,因為顯然法律和證據沒辦法保障受害者,於是受害者只好默默吞下,直到某一天,他們決定不再繼續忍受為止。
並不是「為什麼突然有那麼多MeToo出現」,而是一直以來「性侵/性騷擾加害者都為所欲為,因為他們篤定別人不敢反抗」,但他們錯了,因為總是有人敢於站出來進行反抗。
台灣本來就一直有MeToo的事件被揭穿,只是這一次爆發的更為鼎盛而已。受害者們決定不忍了,他們要說出自己的故事。
這就是MeToo一直以來提倡的,讓受害者們說出自己的受害經歷。而要是這樣做會讓加害者身敗名裂的話,THEN SO BE IT!他·們·活·該·!
至於我們要不要相信受害者的話,這當然取決於我們自己的判斷,但任何堅持受害者不應該MeToo的人,其實就是加害者的共犯們。
你們才最應該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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